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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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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