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自然资告字[2019]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自然资字〔2018〕89号)的批复,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对以下探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矿种 |
矿区范围(2000坐标系) |
地理位置 |
出让方式 |
矿区面积km2 |
勘查程度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增价
幅度
(万元) |
出让年限 |
保证金(万元) |
01 |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北敖包图矿区外围萤石矿普查 |
萤石 |
01、111.0235,43.0600
02、111.0430,43.0600
03、111.0430,43.0629
04、111.1027,43.0629
05、111.1027,43.0613
06、111.1017,43.0613
07、111.1017,43.0600
08、111.1043,43.0600
09、111.1043,43.0510
10、111.0839,43.0510
11、111.0839,43.0538
12、111.0510,43.0522
13、111.0510,43.0404
14、111.0235,43.0404
15、0,0 |
四子王旗江岸地区 |
挂牌 |
28.34 |
地质物化探工作山地工程 |
255 |
5 |
3 |
150 |
二、公告期限
公告时间: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个工作日)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27号
四、挂牌时间及地点
挂牌时间: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 28日17时30分(10个工作日)
挂牌地点: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五、参加竞买人资质条件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六、挂牌文件的获取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参加竞买人可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4日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27号房间获取。
七、保证金的缴纳
竞买人应于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从竞买人基本账户缴纳至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保证金由竞买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交纳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察哈尔东街小微支行
账号:126 201 201 110 000 185(星期六、日对公账户不开)
地址: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
八、竞买人资格确认
竞买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申请保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资料验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肆份。
审核竞买人提交资料为有效的,将在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出具《探矿权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
九、出让方式的确定
(一)本次出让采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得人确定后,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竞得人取得成交结果函后20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
十、保证金的退还
(一)竞得人持探矿权出让收益票据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事宜。如竞得人不按期缴纳出让收益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退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一、现场踏勘
竞买人可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踏勘费用自理。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之前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得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同时,竞得人对提供的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十二、风险提示
(一)探矿权勘查投资属风险投资,存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政策法规变化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决策。
(二)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水源地、文物遗址、林地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公路及规划中的铁路等禁止勘查区;如确需占用的,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手续,履行其义务。探矿权有效期内,如上述需避让的区域范围扩大与本勘查区发生重叠,竞得人须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主动缩减探矿权范围。
(三)经勘查未能探获可供开采的资源或因勘查区内赋存的资源不具备开采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产业、生态、环保、主体功能区等政策限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其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拒绝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二)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与此次挂牌工作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特别说明:由于竞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探矿权挂牌未能成交,当该探矿权作为回收项目再次出让时,此前违约竞得人不得报名参加对此回收项目的竞买。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在探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的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备忘录”中的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十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昆仑
联系电话:18748431840
网上公告:自然资源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须知或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咨询。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