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及《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陇西县人民政府批准,陇西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陇西县文峰镇三台村人字湾建筑用砂矿1宗采矿权,具体工作委托甘肃诚益堂拍卖有限公司实施,现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陇西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陇西县巩昌镇东城路48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场所:甘肃陇西维佳国际广场2号楼4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陇西县文峰镇三台村人字湾建筑用砂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陇西县文峰镇三台村
面积:0.019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3868373.51 |
35475170.40 |
2 |
3868367.34 |
35475201.05 |
3 |
3868350.29 |
35475226.44 |
4 |
3868324.26 |
35475243.75 |
5 |
3868294.26 |
35475249.65 |
6 |
3868267.98 |
35475244.60 |
7 |
3868240.16 |
35475220.99 |
8 |
3868221.41 |
35475181.12 |
9 |
3868220.39 |
35475152.25 |
10 |
3868231.23 |
35475122.36 |
11 |
3868249.60 |
35475104.45 |
12 |
3868268.57 |
35475093.83 |
13 |
3868289.28 |
35475089.03 |
14 |
3868308.29 |
35475089.80 |
15 |
3868331.82 |
35475097.25 |
16 |
3868364.16 |
35475122.82 |
* |
1645 |
1627 |
资源储量:21.2
开采标高: 1645米至 1627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5万立方米每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边开采,便恢复
拟出让年限:4年
起始价:42.72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5年04月04日—2025年04月18日
地点: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楼大厅。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年03月06日—2025年04月01日
申请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矿区踏勘,全面了解采矿权现状,出让采矿权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采矿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后,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人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为防止和解决采矿权人与矿区所在地居民发生土地、道路和矿区环境等矛盾纠纷,竞买申请人应提前赴出让矿区所在地乡(镇)、村了解矿区实际情况,及早与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就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道路通行、生产生活用地、厂房料库、用电用水、安全生产、矿区环境等有关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全部风险和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因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调整等限制开采的,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开采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国家因公益建设或特殊建设需要提前收回该矿山范围土地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及当地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后30日内,采矿权人必须自行撤除相应设备并清场完毕,采矿权出让合同终止。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出让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期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按照《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3〕2号)文件要求,采矿权出让后,竞得人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开采、生产,必须按照新设矿权在建厂投产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省级评估验收,不能按期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验收的,将予以停产整治或关闭。 2.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通知要求》(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文件要求,采矿权出让后,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之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矿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相关方案,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并根据《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设计要求,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同时,由竞得人承担采矿权开采区及相关治理区的全部治理义务及责任。 3.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需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中,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林业、草原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手续等,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到林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使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涉及其他权利人补偿的,自行协商,依法补偿。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4.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矿权到期或矿山闭矿后,由出让人组织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按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竞得人拒不整改的,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由该竞得人承担,竞得人拒不承担,可依法追索。 5.竞得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若发现有其它矿种的伴生矿资源,需立即停止开采,并申请对伴生矿种或新发现矿种依法设置采矿权。 6.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成交确认书》签订的金额由采矿权竞得人一次性缴纳。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内容和规定时间在采矿权所在地缴入国库。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占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7.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一经发现,出让人有权立即终止该采矿权,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再退还。 8.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等额采矿权出让价款(收益),由陇西县自然资源局按出让收益转到财政专户,不足部分由竞得人按期缴纳。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负责提交花名册,陇西县自然资源局在出让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退还。
本公告在陇西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陇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