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期印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该管理规定将于 8 月 1 日正式落地实施。新规划定清晰管理红线,明确社会团体严禁设立四类分支组织,分别为地域性分支、姓氏宗亲类分支、会员高度重叠分支,以及名称、经营业务高度雷同的分支机构;同时明确,社团不得在现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础上,二次设立或以变通形式增设下级分支、代表机构。
针对机构命名规范,文件作出细化约束:各类分支机构禁止使用中心、研究院、促进会、研究会等具备独立法人特征的名称。代表机构命名仅可选用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三类标准称谓,名称内禁止出现跨区域相关表述。在负责人职务称谓层面,分支机构负责人统一规范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严禁使用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社团总会层级职务;代表机构负责人标准称谓为主任、副主任。
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前,必须先行征求本社团党组织的意见。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开展各类线下、线上活动,必须完整使用带社团全称的标准名称,配套外文翻译名称需和中文官方名称保持统一;活动对外宣传时,名称不得擅自搭载全国、中国、中华、国家、国际、全球、世界等超范围限定词汇。
会员吸纳、会费收缴、捐赠接收等工作,分支机构需严格遵循社团统一标准执行,全部经营所得归属社会团体主体,禁止私自截留资金;社团与旗下分支机构不得针对同一会员重复征收会费。代表机构无发展会员、获取经营收入的权限。此外,分支、代表机构严禁开展各类违规收费、变相收费行为,若连续两年无任何经营活动,将依规予以撤销处理。
伴随新版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民政部 2001 年 7 月 30 日出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步废止。来源 中国矿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