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矿业权出让规则 破除唯价高者得传统模式
发布时间: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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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年7月1日,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新矿法”)正式落地施行。此次修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层级,明确矿业权出让核心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作为主要出让渠道,同时预留法定例外情形,允许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配置矿业权,为我国矿业权差异化、精准化出让制度搭建了坚实的法治根基。配套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细化四类协议出让法定适用场景,同步设立战略性矿产紧急保供直接授权机制,标志着我国矿政管理彻底摒弃以往“一刀切”“唯价高者得”的粗放竞价模式,全面转向遵循地质客观规律、锚定国家资源安全的精细化治理新阶段。
我国矿业权出让机制历经多轮迭代优化,逐步走出粗放管控的发展误区。早期矿业权出让以“申请在先”为主要模式,2017年之后全面改革,确立招拍挂竞争性出让的主导地位,仅留存极小范围的协议出让空间。“价高者得”的竞价模式,虽在特定阶段规范了出让流程、防范了权力寻租问题,但忽视了矿产资源勘查高风险、赋存连续性、战略保供特殊性等行业本质规律,衍生出诸多行业痛点:高风险勘查区块因竞价门槛无人涉足,存量矿区周边零散资源难以统筹开发利用,战略性矿产资源保供响应效率偏低,严重制约矿产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与国家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新矿法从法律层面突破单一竞争性出让的制度局限,为差异化资源配置提供法治支撑,《条例》在此基础上细化落地细则,构建起“竞争出让为常态、协议出让为例外、紧急保供直接授予为补充”的三级立体化出让体系,是我国矿政管理贴合产业实际、尊重资源规律的重大制度突破。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均有清晰法定界定,与新矿法相关条款精准衔接、闭环适配,全程无自由裁量空间,彻底杜绝随意出让、违规出让问题。
法规明确的四类法定协议出让场景,精准破解行业长期痛点。一是法定专属开采情形,对于稀土、钨等国家划定的战略性矿产,依规需由具备专项资质的特定主体勘查开发,无需进入公开竞价流程,保障战略资源开发的专业性与安全性;二是矿区接续开发情形,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优化矿业权布局,允许企业对已确权矿区的深部、上部资源及周边零散矿产资源接续开采,契合矿产资源连片赋存的自然规律;三是夹缝资源整合情形,针对相邻确权矿区之间无法独立设权的夹缝区块,允许同一矿业权人统一勘查开采,有效化解“一矿多权”、资源碎片化问题;四是法定兜底情形,预留政策调整空间,可根据后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部署,动态优化出让规则,适配产业发展新需求。 来源 矿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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