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8-31
  浏览次数:
42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019年  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涉及的4项证明事项(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8月22日

附件: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款第6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由部门内部核查

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由部门内部核查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8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申请人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4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9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申请人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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