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采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及《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受炉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2026〕—14),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炉霍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四川省炉霍县尤斯建筑用砂石矿(闪长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炉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东街上段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炉霍县沿河西街5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四川省炉霍县尤斯建筑用砂石矿(闪长岩)采矿权
开采矿种:建筑用闪长岩
地理位置:炉霍县虾拉沱镇
面积:0.5171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X |
Y |
| F1 |
3470100.000 |
34375982.000 |
| F2 |
3470391.000 |
34376422.000 |
| F3 |
3470229.000 |
34376750.000 |
| F4 |
3469986.000 |
34376910.000 |
| F5 |
3469614.000 |
34376946.000 |
| F6 |
3469604.000 |
34376887.000 |
| F7 |
3469646.000 |
34376798.000 |
| F8 |
3469585.000 |
34376688.000 |
| F9 |
3469637.000 |
34376605.000 |
| F10 |
3469588.000 |
34376516.000 |
| F11 |
3469489.000 |
34376470.000 |
| F12 |
3469667.000 |
34376294.000 |
| * |
3476 |
3430 |
资源储量:探明资源量98.6万立方米、含有用组分(建筑用砂石)57.2万立方米(折合116.1万吨),控制资源量378.7万立方米、含有用组分(建筑用砂石)217.4万立方米(折合441.3万吨),推断资源量150.9万立方米、含有用组分(建筑用砂石)87.6万立方米(折合177.8万吨)
开采标高: 3430.0米至 3576.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采矿权人开展采矿活动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同时,需按照要求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等方案。 采矿权人在进行开采时,应按照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审批手续。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守重要公路、铁路、城市规划区等相关规定,同时严格按照《开采实施方案》和绿色勘查的要求,开展开采活动。
拟出让年限:6.0年
起始价:3781.99万元
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挂牌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没有任何损害国家及民族利益的行为; 5.曾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未满2年的采矿权人,不得参与竞买; 6.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或异常名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7月28日—2026年08月12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现场:炉霍县交易中心一开标厅(炉霍县沿河西街5号4楼开标室)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有意竞买者请于竞买申请时间内,到竞买申请地点咨询、免费领取挂牌出让文件或在炉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huo.gov.cn/)免费下载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6月26日—2026年07月27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时间:2026年6月26日09:00至2026年7月27日17:00(北京时间,非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竞买申请地点:炉霍县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炉霍县沿河西街5号308室,联系电话:0836-7323061)。 有意竞买者请于竞买申请时间内,到竞买申请地点咨询、免费领取挂牌出让文件或在炉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huo.gov.cn/)免费下载挂牌出让文件。 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无失信及违法行为承诺书(原件); 3.竞买承诺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验原件); 7.经炉霍县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科盖章确认已到账的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8.外商及港澳台商提供的符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没有竞买人继续竞价的,不低于采矿权出让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2.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3.无竞买人报价的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本次挂牌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不低于采矿权出让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仅供参考,地质构造、矿产资源赋存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和资源情况为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查的结果,《勘探报告》及相关资料所载明矿区范围的资源量、品位及矿体赋存状态等仅代表现阶段的认识,可能会因进一步的生产性勘探和开发而发生一定变化。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并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影响,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影响,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上建构筑物、地表附着物、废渣占地堆放、社群关系等外部条件影响。对此,竞买人需详细了解,认真考虑,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四)竞得人应充分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开采所需其他有关部门手续的相关要求,以及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可能存在认定是不宜开采或者因政策的新变动导致不能开采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应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开采区块现状和挂牌出让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资源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要求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退还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金额部分)等。 (六)采矿权人开展采矿活动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同时,需按照要求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等方案。 (七)采矿权人在进行开采时,应按照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审批手续。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守重要公路、铁路、城市规划区等相关规定,同时严格按照《开采实施方案》和绿色勘查的要求,开展开采活动。 (八)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到期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延续。 (九)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需实名以书面方式向炉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炉霍县交易中心提出。联系电话:炉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36-7322270;炉霍县交易中心:0836-7323061。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竞得人开展企业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出让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次成交价仅为采矿权矿区范围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 3.《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竞得人按通知书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公告在炉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